塔米斯女神請閉上眼睛

今年2月18日,第一宗迷債刑事案宣判,銀行分行職員被控的九項欺詐或罔顧實情誘使投資罪,被法官判以罪名全部不成立,這是2008年因雷曼倒閉而引發的迷債風潮,第一次刑事檢控,這段新聞各大報章在19日都大幅報道,之後便靜下來,傳媒沒有怎樣跟進,比起每天仍在中環各大小銀行門前抗議的苦主,音量和毅力都有天淵之別。

雷曼事件令不少人積蓄化為烏有,受害者中包括長者和低教育水平的投資者,輿論和民心很自然同情受害人,反對派政黨亦藉此炮轟政府和監管機構,一如近年特區所有具爭議的問題,當中難免出現的政治抽水。

感情傾向和法律責任是兩碼子的事。公義女神塔米斯(Themis)蒙着眼,就是要力求客觀,判案時不受控辯雙方的身份影響,絕對不容許出現挫强扶弱的偏心。

很奇怪,這案件是牽涉雷曼刑事案的第一宗(是不是最後一宗?尚是言之過早),當初矛頭所指的金管局、證監、銀行和銀行前線職員,最終就只有末者亦是最弱勢的遭檢控。

撇開法律不談,說公平,怎樣才是公平呢?去年6月,銀行以賠償六成本金和大部分迷債苦主庭外和解(透過證券行購買雷曼產品的投資者更獲得全數賠償),如果銀行是錯的話,是不是應該連本帶利賠足?如果不是銀行錯的話,是不是應該一分錢也不賠?每個投資者都獲得相同補償,是否代表每宗買賣都是一樣,在相同的情況之下進行?投資者的知識水平、投資經驗和對複雜文件的理解能力亦是同等呢?銀行願意賠六成,是不是代表對錯六四分,六成的錯在銀行?四成的錯在投資者?說實話,整個解決方法都是權宜。

雖然至今已有約八成雷曼苦主與銀行接納賠償,但不少苦主仍然堅持要拿回全部本金。而且,事件起因雖然是迷債和星展銀行推出類似的產品〝星債〞,但發展至今,在中環街上有組織的疲勞轟炸式抗議,對象已經超出銷售迷債的銀行,恒生和匯豐銀行並沒有出售迷債,前者因為售賣ELN,後者因為Accumulator,而被受損的投資者抗議,早時,匯豐甚至出動盆栽擋嘈音。說擾民,在銀行門前經營報攤的報販時常遭受過百分貝的嘈音襲擊,才是池魚之殃。環保署對公眾地方聲音污染,底線又在那呢?

當年我在銀行工作,衍生工具交易上很多客戶都是財力雄厚的企業,但市場一旦逆轉,客戶蒙受損失,有些便不惜大興訴訟指控銀行不正當銷售,在中國、印尼和韓國都曾出現類似情況。經驗告訴我,告與不告?理據只是其中一個考慮點。銀碼有多大?自己的財力有多少?(財力大,機會成本自然低)才是關鍵。即使無奈,銀行亦要接受這現實。雷曼苦主願意花時間和銀行糾纏,很難說是與銀碼和時間的機會成本無關。

雷曼出事後,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,提出事情的解決方法,最終是法與情的平衡。The law has spoken,情又何以堪呢?

(於2011年3月3日刊登於信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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