雷曼事件關鍵不是雷曼

由雷曼破產引發的銀行客戶投資零售債券受損事件, 坊間稱為雷曼事件. 最新的發展是, 上月渣打銀行提出新的補償方案,賠償方法首次引入投資者本身的資產作為考慮因素,看來是針對銀行有沒有盡責地替客戶分化風險。事件發展至今, 苦主的聲討聲, 聲聲入耳, 但各方在陳述道理時, 卻有很多謬誤的地方. 謬誤一:雷曼是關鍵起初,雷曼破產後, 大家後知後覺地認為雷曼是高風險的商業機構,銀行用它來作信貸掛鈎對象和交易對手是不洽當的。但是,連監管機構如美國聯署局也走漏眼,我們又怎能期望區區的香港零售銀行能夠把關。事實證明,目前為止並沒有銀行或證券公司因推薦雷曼的信貸而遭撿控。 謬誤二:債券應該保本事緣當初不少銀行在推銷迷債時, 視之為定期存款的替代品. 出事後, 一半是集非成是、一半是取巧. 輿論和苦主們都覺得債券是應該保本的. 連金管局前總裁任總也因為被議員問及『迷債究竟是不是債?』而懊惱不已. “迷債是否債?”成了詭辯. 其實任何債券本身都有投資風險, 就算是銀行存款亦要面對銀行倒閉的危機, 不然金融海嘯高峰時, 政府就不用出手提供存款保障. 謬誤三:事情是黑白分明的美國是全世界最多律師的國家, 商業訴訟無日無之. 然而, 很多官司最終都是庭外和解的. 這亦反映刑事和民事訴訟的分別. 刑事訴訟的結論只有兩個 : 有罪或無罪. 民事訴訟卻有很多中間落墨的空間. 在很多華爾街的重大商業訴訟中, 美國的監管機構、州或市政府都會擔任控方. 但在雷曼事情中, 香港的監管機構卻選擇在背後發功(除了早些時候, 新鴻基證券被證監會罰款). 如果銀行在銷售手法上犯錯,是否應該不論是迷債也好、ELN也好,銀行都應該向所有苦主作出百份之百的賠償?最終銀行決定賠償60%,又或者是70%,究竟是根據什麼概念呢? 渣打銀行的賠償安排突出了一點, 就是風險分化. 舉例說, 有一投資者擁有200萬資產, 有一半用來做定期存款的. 後來他將原來的100萬元定期存款改為投資單一股票掛鉤的ELD(股票掛鉤存款), 股價一旦下跌, 他也要接貨, 整個資產組合中的一半便變成單一隻的股票, 縱使股票是大藍籌, 組合的風險已經截然不同. 雷曼迷債的補償方法由於牽涉太多酌情,變得在道理上很扭曲. 雷曼不雷曼,根本不是關鍵. (於2011年3月28日刊登於明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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